《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出台
作者: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2017-01-0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涉及未来5年内蒙古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系、人才队伍、人事管理制度、工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

  就业: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就业主要目标为创业政策更加完善,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得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水平不断提高,重点人群就业稳步推进,就业规模持续扩大、结构更加合理、稳定性进一步增强。
  《规划》提出,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相衔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内蒙古”行动,全面实施“创客逐梦、创业筑巢、创业领航、融资畅通、青年创业、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六项计划,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和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招聘活动及中介行为,加快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施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

  社会保障: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制度

  《规划》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健全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落实国家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探索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模式,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规划》明确,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健全筹资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科学确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5%左右。

  人才队伍: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规划》明确,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引进和培养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学科发展、带动产业转型的创新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科技创新能力、学术研究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团队。完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
  《规划》提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组织。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探索量化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考核认定等评价机制,增强职称评审公信力。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覆盖

  《规划》明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盟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意见。健全考试录用制度,探索公务员录用分类考试框架体系,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健全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机制,改革人民警察培养制度。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推进公务员分类考核。
  《规划》明确,建立和完善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积极探索科学、高效、规范的选人机制,实现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覆盖。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将竞聘上岗作为事业单位选拔聘用人员的主要方式。探索按贡献量化积分、依专业分类安置,进一步完善积分选岗安置办法,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安置,推动军转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

  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差距逐步缩小

  《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改革主要目标为: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更加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更加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差距逐步缩小。
  《规划》提出,健全科学的企业工资水平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盟市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落实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完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政策,将地区工资差距调控在合理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工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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