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发展基础。
《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突破;社会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优待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银龄行动”在发展中创新,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我省正处于老年人口较快增长阶段,预计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243万人,其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00万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问题日益突出,对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我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等现象仍然存在。对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着力解决当前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老龄事业不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9073”目标。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扩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社会参与的老龄社会管理体系。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逐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初步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新格局。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抓好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4.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差距。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建立覆盖全民、区域协调、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本省户籍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构建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3.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和救助制度。各地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别,提高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逐步提高农村“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探索建立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办法。对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突发事件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及时有效的专项救助。逐步提高上世纪5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名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行政区域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到“十二五”期末,城市老人建档率达70%以上,农村老人建档率达到60%以上。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等身体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视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护理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60%,老年性抑郁早期发现率达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养老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面达50%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医院和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后台支撑,实现紧急呼叫信息网络与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本着就近、便利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社区现有各种社会资源,将闲置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卫生站、厂房、办公楼等改建成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托老床位优先满足城镇老龄人口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力争建设1所省一级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每个县(县级市)力争建设1所省二级以上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努力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力争每个进入老龄化的地级以上市建成1个由民间投资、1000张床位以上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养老机构,形成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新格局。至“十二五”期末,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40张以上,欠发达地区达28张以上。实现全省养老床位数达到35万张,其中公办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4.3万张,民办机构床位数10.48万张,农村机构床位数18.46万张,城镇社区托老床位数1.77万张,基本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的目标。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力争建设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安全防护、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将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生活环境。各市、县(市、区)要建有1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康乐中心,各乡镇(街道)要建有配套的老年活动场所,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的作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社会福利中心(院)等活动场所向所有老年人开放。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公园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继续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4.推动“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创建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城市和社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幸福感。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落实国家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加大对老年大学建设的投入,整合老年教育资源,扩大办学规模。开放部门、单位和社区的老年教育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不断完善城乡老年文化设施。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坚持定期举办全省老年文化艺术节。大力提倡老年题材的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和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开设老年专题节目和专栏。办好老年报刊。
3.大力发展老年体育健身事业。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实现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办好老年体育运动会。组织参加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积极为老年人安排适宜、方便的体育健身场所。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社区服务应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4.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开发老年人才资源,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继续深入推进“银龄行动”。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县(市、区)以上要明确承担老龄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行政村达到80%以上。
3.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街道社区各项资源为退休人员服务,“十二五”期末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规建设。积极做好《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弱势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积极防范并依法查处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站点和便民窗口建设,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法律援助便利措施,畅通申请渠道,扩大老年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3.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制订出台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善当地老年人优待政策,提高优待标准,增加优待项目。将老年人优待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措施落到实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把优待的对象范围扩展至外地老年人。逐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加强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老龄事业发展重大项目和前瞻性课题研究,为我省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加快老龄事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掌握老龄人口基础数据,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4.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兴办老龄事业,形成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积极改革创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完善投入机制。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老年学相关的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老龄事业的政策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敬老爱老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老龄事业。
(六)建立督促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