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区服务业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温政办〔2012〕120号
 
为促进城乡统筹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加快实现“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社区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7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建设“十二五”规划》(温委社工办〔201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生融合·幸福温州”这一发展目标,着眼“1650800”大都市发展格局,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结构,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管理,努力推动城乡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把满足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社区服务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社区建设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推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合理需求。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引导、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单位、居民参与社区服务。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社区不同类型,针对城乡社区服务水平差异,紧密联系实际,把握区域特色,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统筹力度,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实际问题,努力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整体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
(四)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提升社区服务的开放水平,降低服务成本,增强发展活力,保持发展优势。
 
三、发展目标
适应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依托“1650”大都市发展格局,以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契机,采取“转并联”方式构建农村新社区,促进现代化、规范化和城乡一体化社区服务业发展。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结构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体系;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支持、民间市场化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社区自主办理的社区服务机制;构建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志愿互助服务制度化、便利服务多样化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建立以社工为骨干、多种专业人才并存的社区服务队伍。
 
四、发展重点
(一)强化社区公共服务。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卫生计生、优抚救济、农业生产、文体科教、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发挥社区基础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向社区下放社会管理事务权限,做到能放则放、不放为例外,切实增强社区统筹协调和公共服务能力。社区要按照“优化服务、强化功能”的要求,切实抓好事权承接工作,做到能接则接、不接为例外,依托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加快转变职能,激发体制活力,拓展和提升服务功能,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便民服务。
(二)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按照“方便、实惠、安全、生态”的原则,加快发展购物、休闲、综合服务等社区商业,不断完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体系,提升全市社区商贸服务水平,积极培育省、市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鼓励社区商贸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站等各类便民服务网点,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发展金融服务网点,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根据温政发〔2011〕37号文件扶持供销合作社实施“千村千社便民工程”,发展社区综合服务社。各地在编制实施城乡社区建设规划时,要统筹安排综合服务社布局。鼓励扶持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参与建设管理综合服务社。
(三)培育发展社区非营利性服务。支持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发挥他们在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性、公益性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特别是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困难群众服务的社会组织,为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有利于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资助。
(四)拓展志愿服务。坚持义务性参与,居民无偿参与社区服务,探索鼓励性参与,逐步构建“爱心银行”、“服务储蓄”等机制,引导社区居民开展互助帮扶活动,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服务水平。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构建“需求申报、项目实施、志愿者派遣”的志愿服务工作新模式。通过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等方式,重点针对社区弱势群体,引导动员志愿者就近就便开展常态化的志愿服务,鼓励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鼓励驻社区单位志愿者兼职社区社工。搭建社区志愿者与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交流合作平台。
 
五、发展政策
(一)统筹制定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地区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行业的具体实施计划,在就业岗位开发、困难救助、医疗保健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社区信息化服务、证书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资金筹集等方面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 加大力度推进社区公用设施建设。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2000户以上的社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县(市、区)为单位有70%以上的社区按照“相对集中,做大做强”的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配套建设标准。新建小区的社区配套用房必须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合理使用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社区配套工作服务用房, 无偿用于公益性服务项目。按规定建成的社区配套工作服务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倡导驻社区单位共驻共建。积极引导社区辖区内的单位将单位内部的科教文卫体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学校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并充分利用社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文博单位、名胜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五)实施社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在社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区托儿所、幼儿园、优生早教、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企业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入社区服务业领域就业、再就业的,可以凭有关证件免费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三年内免收相关税费。
(六) 出台社区服务业优惠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暂定2年。
 
六、发展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切实落实财政扶持、税收减免、放宽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建立社区服务投入长效机制。为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在立项审批、资金扶持、设施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对公益性的服务项目予以保障;市本级每年从卫生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体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社区服务业相关项目发展补助。
(三)提高社区服务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公共服务部门资源信息在社区的延伸和整合,加快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卫生保健、计生服务、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服务类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让群众更加方便地获得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各项低成本服务。
(四)提升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准。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培训,提高社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区服务,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同时制定城乡社区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实施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发展状况实施评估,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2年6月26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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