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文  号】 冀政〔2006〕96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不断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城镇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全面发展,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社区承担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关系、促进城市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进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提供社区公益性岗位等,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增加就业途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享受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这项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二)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三)推进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覆盖社区各类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新型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市、区(县、市)、街道(镇)和社区四个层次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做到工作有队伍,经费有保障,办公有场所,服务有制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面帮扶制度、配套优惠政策、实物援助、社会互助“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社区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爱心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完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制度,解决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为社区残疾人协会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逐步实现残疾人的自立互助,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服务进社区”工程,创造无障碍社区生活环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维权、文体、婚姻等方面的援助服务。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具体指导。
    (四)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改扩建和新建为辅,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为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依法实施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五)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逐步建设图书室、邮政报刊亭和各类文化文艺活动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加强社区文化队伍建设。强化培训,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和支持社区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充分利用街道、社区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和保证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社区教育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区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科学技术、生产技能、法制宣传、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区体育工作。培育、建立社区群众性体育组织。修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置健身器材。鼓励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学校体育场地向居民开放。组织社区居民广泛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体质。开展争创体育先进社区活动。这项工作由文化、教育、体育、邮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六)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构建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坚持养老服务业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这项工作由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七)推进社区安全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将社区警务室建设纳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一解决。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的治安巡逻、看楼护院等活动。街道和社区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区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建立疫病传染、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灾害事故、消防安全等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社区消防组织,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和消防宣传安全教育。这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司法、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具体指导。
    (八)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办理的管理,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经常性检查。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取消不合理收费。这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九)推进社区环境保护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环境保护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把环境文明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保公益活动,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资源回收的长效运行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环保住宅,切实保障居民对社区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这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一)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意见,及时向政府反映。
    (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和驻社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务及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三)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等进社区活动,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四)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度增长。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
(五)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居委会办公室及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资金、场所和人员。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居委会。对有些社区方便承担又乐于接受的行政性工作,可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委会承担。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一)积极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大力支持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所属的宾馆、餐饮、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开展社区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等开展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三)支持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及其他方式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支持大型服务企业采取兼并、控股国有及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举办或参股社区服务业。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社区服务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从事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依法保护社区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社区服务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及时查处服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六)广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以及青年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志愿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在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社区服务工作。要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及时解决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促进社区服务顺利发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的发展目标。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区服务工作深入发展。
    (二)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落实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政、通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三)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队伍建设资金。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建设的投入,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服务中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好,但初期运作困难的经营性项目,可采用贴息或一次性补助等办法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商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制订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的要求,把建立社区商业建设引导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对重点社区商业结构调节改造项目特别是公益性服务业及省级示范商业社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制订各类社区服务的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逐步实现社区服务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工作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和建立反映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工作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五)鼓励群团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要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建设社区信息平台,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禁止各部门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名大搞单项建设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考核验收活动,加重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负担。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河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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