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杭政〔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根据《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规定,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作为退休人员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用于对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且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按120%确定),其中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区、街道(乡镇)共同负担50%。
  (十七)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八)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数的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九)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符合《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杭民发〔2005〕104号)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凭《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二)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提高社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三)以上政策适用于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政策意见。
  (二十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3
 
(来源:杭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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