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法推动社会养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老龄化问题过程中,居家养老的社会化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潮流。与此同时,传统的社会养老服务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欧洲大陆绝大部分是公立养老院,属于公共部门,尤其在北欧,养老院普及率很高,成为公共福利支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几乎没有公立养老院,养老院属于私人部门,是一个“产业”。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混合供给模式,既有国家财政出资的公立养老院,也有私人市场提供的。

  半个世纪以来,欧美国家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很快,养老院数量倍增,居住养老院安度晚年成为一个时代潮流。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各国开始注重养老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立法。例如,澳大利亚1997年通过《澳大利亚老年人服务法案》,制定了44条标准,从居住者权利,到居住者生活方式,几乎无所不包;奥地利、德国等也对养老院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养老院的管理与发展;美国1987年也通过《养老院改革法案》。这些国家在相对提高养老院服务标准的同时,对养老院的服务程序、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做出详尽规定。

  此外,各国还十分重视养老院的监督管理,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例如,澳大利亚“老年服务标准鉴定署”,英国“社会服务监察委员会”等,负责对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流程的指导和监控。美国的《养老院改革法案》则规定对未达标的养老院进行经济处罚。这些监管机构的职能还包括对养老院进行绩效评价和制定激励方案,受理居住者的“抱怨”。

  在养老院主要以市场提供为主的美国,为更好实施对养老院业的监督管理,隶属于政府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服务中心”负责养老院的登记申请和注册以及年度评级事宜,隶属于美国劳工部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局则负责日常监管、护理员和管理者的培训等,并制定发布《养老院指南》。目前全美共注册有1.6万家养老院,全部信息公布在网上,供老年人选择,信息齐全,包括电话地址、专业特长、年检结果等。

  为减少财政负担,许多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重新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并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业的发展,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方便。例如,澳大利亚1985和1997年两次对养老服务制度进行改革,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一揽子计划”;英国2000年大幅度提高“居家养老一揽子方案”的数量;加拿大2002年实施“家庭与社区合作战略”。“社会化居家养老”的发展,使得各国养老院居住者的数量都有所下降。例如,美国85岁及以上年龄组老年人居住养老院的比重,从1985年的22.0%下降到2000年的18.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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