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缺乏精神赡养意识的原因
1.法律原因。现实生活中,在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方面,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对于精神赡养问题,由于宣传少,有些家庭成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也是自己的义务,导致精神赡养责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员的受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法律均侧重于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障,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2.伦理原因。赡老抚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人们遵循这一伦理传统处理家庭人际关系,以使赡养长辈的伦理精神贯彻下去。新中国成立后,为移风易俗,破除了以孝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但基于人伦之要求,赡养长者依然是我国伦理道德之精髓。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伦理道德素质低下,打骂父母,冷落、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背了传统道德的精神。
3.心理原因。家庭成员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有着较复杂的心理背景。其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是自私心理,在赡养义务人有数人时,有的赡养义务人借口工作忙,相互推诿赡养义务。
二是攀比心理,当个别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的赡养义务人也就拒绝履行义务。
三是漠视心理,认为自己履行了物质赡养义务已足够了,至于精神赡养义务是无关痛痒的小事情。
四是嫌弃心理,认为被赡养人是负担和累赘,因此能躲就躲,找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来源:中国敬老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