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新建小区须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广东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今后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0.3㎡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强调,各地在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时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潜力。在确定用地需求时,应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不得超规模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防止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名义“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通知指出,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照城乡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将厂房、住宅或其它类型物业依照城乡规划转用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对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小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房屋或异地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来源:南方日报)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