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9月1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江西省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准入、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
  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需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界限,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优先发展供养型和为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尽量选择城区或交通便利、离城镇较近的地段,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公办养老机构和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要定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不能一味追求高档、豪华,不得搞别墅建设,脱离社会福利和非营利属性。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确保养老服务资源为广大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后,养老机构应收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与收住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会员制”等任何形式通过倒卖、转让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当地确定的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时限。对已经签订服务协议取得一定期限使用权,老人因故不能使用到服务期满的,其使用权应交回养老机构,双方清算有关费用后,由养老机构将使用权提供给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使用,老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养老机构使用权。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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