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政厅下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从2013年10月1日起,除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及与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省内外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的机构外,其他养老机构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设立许可。近日,省民政厅出台《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省民政厅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简化设立程序、促进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做出的调整。
  《办法》规定,在管辖权限上,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指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养护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等机构,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要到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时间为公办养老机构在90日内、民办养老机构在今年12月底前;不符合条件的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
  《办法》加大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许可决定的,应予以撤销许可。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受理、审批和督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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