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给养老机构"立规矩"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服务
  据了解,《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正式开始施行。在该办法中,山东为养老机构的设立定下了不少规矩。其中明确,想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数必须在10张以上,还得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而且,山东还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需要符合啥条件,才能设立养老机构?该办法中明确,想要设立养老机构,必须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等。而且,床位数必须在10张以上。申请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山东还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如果养老机构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或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应在暂停或终止服务60天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养老机构私自停止服务而使老年人‘无家可归’。”省民政厅一工作人员这样解释道。
  除此之外,该省还明确,养老机构如果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其设立许可证,将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将由所在地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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