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出台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对象,经主办机关批准,敬老院应及时接收。
 
  对敬老院配置有何要求?
  床位数不得少于150张
  敬老院是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办法》规定,敬老院的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办、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科学建设的原则,新建或改(扩)建敬老院的规模要满足当地集中供养的需要,床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0张。办公区、生活区、文娱健身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便利,符合老年人生活的功能需要,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置独立卫生间。敬老院应安装应急呼叫系统,有条件的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和无房、住危房的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院供养。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敬老院资金从何而来?
  市县乡每所每年各安排5万元
  敬老院的供养资金、医疗资金、工作人员经费等开支从哪里来?《办法》规定,敬老院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上浮50%。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每所每年各安排5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兜底解决。
  《办法》规定,敬老院的供养内容包括: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食,提供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提供符合要求的居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做好生活照护、医疗康复、文娱等服务。”《办法》还明确,敬老院应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将供养对象分为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类别进行分级护理,并建立护理档案。同时,敬老院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保障供养对象参合参保,提供日常诊疗,定期进行体检。
 
  供养对象如何入住和退出?
  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供养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社区)审核后报主办机关批准,签订三方协议。主办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对象,经主办机关批准,敬老院应及时接收。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应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满十六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继续接受教育。
  供养对象自愿退出集中供养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所住敬老院签具意见后报主办机关批准;被敬老院停止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报主办机关批准,村(社区)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供养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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