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对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权限、条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设立养老机构,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同时,要求养老机构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1:3)以上。另外,此次实施细则首次降低了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数的门槛,从原来的50张以上下降到10张以上。
实施细则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把养老机构准入关,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说,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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