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徐州市上月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流程、申办条件及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或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光荣院以及各类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融合型护理院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该细则。
细则规定,以自理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服务的养老机构,申办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还需具备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城镇养老机构护理员与老人比例是1:5、农村养老机构护理员与老人比例是1:10);按申请设立机构规模(床位数10张以上),以每张床位3000元计算投资金额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以介助、介护(半失能、失能)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须具备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和6名护士以上医护专业人员,1名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城区养老机构护理员与老人比例是1:4、农村养老机构护理员与老人比例是1:8)、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按申请设立机构规模(护理型床位数30张以上),以每张床位5000元计算投资金额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本细则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来源:徐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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