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成死结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老伴儿走了,孩子也走了。我现在有两怕,一怕上医院,二怕进养老院。进养老院要有监护人签字。现在,我没有监护人,养老院都不收。在这一点上,我们还不如那些‘三无’老人。”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一位刘姓独居老人这样悲观的表述。
  刘姓老人是典型的失独老人,家中独子已离世。几年前,相濡以沫的老伴儿又先她而去。与“三无”老人不同,作为城市失独人员,刘姓老人有退休金,经济方面的压力并不太大。但因其赡养人离世,给她的生活造成不少困难。
  一方面,失独老人因无人照应更需入住养老机构,另一方面,这部分老人又因没有监护人而无法入住。这似乎是一个死结。
  除了失独人员,部分独居老人也因监护人问题而遇到入住老年公寓的“门槛”。
  家住市区中部的一位老太太今年80多岁,唯一的独子多年前移民美国。老人的老伴儿也于几年前去世。随着年事渐高,老太太独自生活已力不从心。但儿子一时半时不能回国为其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的手续,老太太也没有其他亲友可以依靠,只能勉力维持着一个人在家生活。
  记者了解到,我市所有养老机构在入住之前都有“监护人”签字这一必经的手续。
  一位老年公寓负责人说:“一般来说,老人入住老年公寓,我们要求有监护人。监护人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不仅仅是签个字那么简单。万一老人生病或出现其他情况,我们随时可以跟监护人取得联系。老年人有个头疼脑热的,当然要吃药打针,有的病重还要送进医院,如果没有监护人,好多事我们决定不了、无法承担这个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三无”老人(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政府供养,由街道或民政部门承担监护之责,对于日渐庞大的失独群体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持。
  刚刚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无近亲属的老年人可事先确定监护人,没有合适人选的老年人该怎么办呢?一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目前社区人手有限,将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后的监护之责全部推给社区也是不现实的。一位一直从事空巢老人日间照料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说,因监护老年人涉及多方面问题,社会组织似乎也无法承担这一责任。
  记者从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获悉,目前,我市还没有针对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如何养老的政策出台。“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的‘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有政府托底。但是失独老人的养老的确还没有政策扶持,落在了‘空当’里。”这位工作人员说。
  一直从事老年人法律维权保护工作的杨有仑律师认为,养老机构需要老年人有监护人签字才能入住,这无可厚非。因为老人一旦出现问题,养老机构无权处理,很容易陷入尴尬境地。他认为,政府应该考虑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
  随着时间的流逝,失独人群也开始步入晚年,而且这一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看来,如何解决这部分特殊人群入住养老机构的监护人问题,还须政策“解套”。
 
    (来源:青岛日报)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