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递延纳税可借鉴美国IRA模式?
作者:   来源: 一财网  2015-12-25
【摘要】:“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2015年12月22日,“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看,明确各类养老制度的目标,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逐步调整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账户的结构,适度增加个人养老账户的比重,是十分必要的。
 
  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金
 
  养老是一个中国社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因为随着经济与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会延长。然而,当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如何保障高质量的老年生活却成为了大问题。
  显然,没有经济基础的老年生活难以追求质量,但“养儿防老”这种传统理念,在我国发展成为以独生子女为主的家庭结构中发生了转变,两个年轻人要赡养双方父母甚至更多的人口是有一定困难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和商业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在上世纪90年代才设立,大量的前期未缴纳社保的人员面临着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因此只能采用代际支付的方式来暂时缓解资金缺口的压力。企业年金是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才可设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部分企业设立了年金。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个人自主选择投资的一种金融产品,高昂的保费支出使工薪阶层望而却步。
  对比国外的养老保险体系,许多国家是由三大支柱构成的,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政府财政兜底,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计划”,主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其中第三支柱区别于商业保险,政府会给予税收优惠积极引导。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简称IRA)便是我们以上所提到的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IRA由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改进而来,是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绝大部分IRA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喜好,自主、灵活地配置资产,其投资收益免税,退休领取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政府税收政策的推动和IRA的灵活及转移便捷等优势,其一经推出便受到美国工薪阶层的欢迎,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美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IRA提高了美国养老金资产的筹资功能并持续增长,早在上世纪90年代,IRA的养老金资产规模已超过以职业养老金计划为代表的养老第二支柱。除了养老者能自主、灵活地配置资产外,IRA的主要优势还在于,可使养老者享有延递纳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几十年发展,IRA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类型,其中覆盖面最广的是传统IRA计划与罗斯IRA计划。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 计,2012年美国40.4%的家庭至少持有一种IRA,其中约有32.5%的家庭持有传统IRA,约有16.8%的家庭持有罗斯IRA。
  传统IRA采取税收递延方式,个人可以将税前一定额度的收入注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均延期纳税,只有当个人达到法律规定年龄时,才可以从账户中领取资金并按当时税率缴纳个税,即EET模式。而罗斯IRA则采取个人税后收入注入账户的缴费方式。通常,银行储蓄利息、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需要缴纳个税,但罗斯IRA的账户资金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都免税,即TEE模式。
 
  中国个人养老账户的递延纳税
 
  那么,美国的这套IRA模式,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呢?
  目前,上海的税延养老保障试点方案运行模式大致如下:由企业为职工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每月代扣代缴相应额度的工资到此账户中。同时,提供给个人若干个可选的保险产品,职工通过指令确定产品、额度及购买比例。然后制作工资表,报盘,批报税务局,传递同业信息,校验账户的唯一性。保险产品的收益累计于个人账户中,但其间不计征税收。至员工退休,从账户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对其收益征收个税。
  在这种模式中有三个问题需要考量:一是投资保险还是基金更适合于个人养老账户;二是与投资其他基金产品相比较,投资个人养老账户是否可以得到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三是如何平衡个人养老账户设立的社会公平问题。
  从投资的角度看,保险类产品其本质上只对有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进行补偿,而不可能对带来收益的风险进行担保。而基金的投资范围较广,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收益率相对较高,并且由于进行了较充分的投资分散化,可以降低风险。并且从生命周期的角度看,不同年龄阶段的个人风险偏好是不一致的,因此,基金可以提供更多的差异化选择。
  从与其他基金产品的个税优惠比较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暂免征收个税。也就是说,个人养老账户的税延激励优势并不十分明显,对于投资在不同的基金产品所得到的税收优惠没有太大差异,但假设个人养老账户不实行税延优惠,则会导致投资者偏向于选择其他免税的基金产品,无法有效推行个人养老账户。
  而关于公平问题,个人养老账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同时出现“马太效应”。因此,在设计我国的养老三支柱时,需尽可能扩大适用人群,降低参与门槛,限制免税投保的金额,从而规避以上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来支撑老年的高质量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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