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满10年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
作者:   来源: 金陵晚报  2017-06-14

  现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比较常见,换了一个地方就业,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呢?昨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进行了确定。值得关注的是,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即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
  据了解,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方面,通知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专业基本养老关系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是在2010年1月1日后才转移关系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确定领取地。即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在新的地方领取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地,在哪个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其关系和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领取手续。
  针对关系所在地和户籍地不一样的情况,通知提到,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就在哪里领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关于缴费年限确认的问题。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定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这也提醒大家,养老保险最好不要有中断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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