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启用新基数
作者:   来源: 河北新闻网  2017-06-21

  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56987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387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其中,2016年河北省月社平工资为4748.92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2849.3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4246.75元。
 
  6月底起核定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6月8日至30日,石家庄市将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收。在核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849.35元的,以2849.35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4246.75元的,以14246.75元作为缴费基数;今年因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小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自6月8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按省月社平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每月缴纳57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的,每月缴纳95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200%作为缴费基数的,每月缴纳190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每月缴纳2849元;也可在569.87元至2849.35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应在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2017年石家庄市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4748.92元计算。6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7月1日起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7月1日至7月31日,石家庄市将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7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差额补收。在核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社平工资的60%为最低限额。今年新参保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自6月8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自7月1日开始按有关规定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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