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指向个人养老账户,推进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作者:   来源: 网易  2017-06-30

  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行将推出,历时十年的探索终现成果。近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执行研究员张盈华文章,诠释了这项政策“难产”的原因,提出税优指向个人养老账户的优势和必要性。
 
  税优指向个人养老账户,推进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传出消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及其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延期到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即我们常说的EET税收模式。
  
  实际上,有关个人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早有探索。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就被列入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2008年出台了试点实施细则。之后,上海、深圳相继传出试点思路和想法,但政策终未浮出水面。2014年“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试点,但用了“适时开展”的权宜之词。2015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但迟迟未见国务院的发文。推进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非常艰难。直到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才明确了要“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此次财政部的表态,正是对这项“十三五”规划的落实举措。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一柱独大”、退休收入保障严重依赖社会保险,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是上世纪9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已明确了的思路,但时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第三支柱仍未建立。2013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2014年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出台,这些比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更晚的项目相继出台税优政策,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始终踟蹰不前。
 
  缘何?主要原因是税优指向不能确定。
 
  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在保险产品分类上可归于寿险,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与大多数寿险产品不能完全重叠。以2016年为例,我国寿险业务原保费收入1.74万亿、寿险公司总资产12.4万亿,但其中称得上真正养老保险产品的不到二成,这就使得税优瞄准困难,搞不好就会演变成“富人”独享的税优大餐。另一方面,养老储备的金融工具很多,基金、信托、不动产投资都可以作为退休生活的收入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很难独享税优。部门利益难平衡,税优政策就难落地。
  此次财政部提出的思路是先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只有进入该账户的收入才有机会享受税优。理论上,个人养老账户上的资金可投资任何金融工具。应该说,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也是理性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概念是舶来品,国外经验显示,为养老储蓄提供的税优都是指向账户而非产品。其优势是:
  第一,避免“富人”用购买产品的方式逃税,尤其是在金融分业监管下,监控每一个“富人”购买每一个养老产品的行政成本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账户有助于“锁定”养老储蓄,避免套取税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EET模式下,如果监控不严,很大可能是账户所有人在享受税优后再变现储备资产,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次产品买卖进行监督。
  第三,账户管理的灵活度非常大。根据国外经验,个人养老账户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投资组合,例如美国的IRA(个人退休账户)、新西兰的Kivisaver(退休储蓄基金)、加拿大的RRSP(注册退休储蓄计划)、智利的APV(自愿型个人储蓄计划),这些都是个人养老储蓄账户,都有不同程度的生命周期资产配置。
  第四,个人养老账户可以作为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桥梁,实现补充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大整合。在很多国家二、三支柱的界限并不清晰,雇员向个人养老账户存钱,雇主匹配缴费,在规定额度内可以享受税优。比如,美国401(K)是职业年金,IRA是个人退休账户,一些微小的年金账户或者企业破产的年金账户持有人往往将年金资产转入IRA,以减少管理费用支出。美国采取EET模式的是传统IRA,其绝大部分新增缴费都是由年金账户转入的;为了控制逃税行为,规定已在年金制度享受减免税的资金,转入IRA后不能重复享受。这种无缝对接的账户管理,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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