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老保险新规:困难群体保险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
作者:   来源: 南方财富网  2017-12-25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湖南将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保证贫困人口的更多收入来源。“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对贫困人口而言,意味着未来养老金待遇将会有提高,同时,这笔收入的提高也不会让他们在“认定低保和扶贫对象”时被“提高门槛”。
 
  贫困人员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根据实际,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大病保险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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