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作者:   来源: 中国发展网  2018-06-14

  记者从国务院网站获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二者的平均值为基数核定。将来条件成熟时,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确定在职应参保人数。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国人均拨付额=筹集的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国离退休人数。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各地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前累计结余基金原则上留存地方,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调剂。
  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保持不变。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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