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社区》看点:天津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施行
作者:   来源: 天津网  2016-06-17

  明确规定救助条例申请流程等事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病患给予救助金。教育救助不同阶段不同方式 住房救助城乡各有措施。
  起着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的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可持续发展,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为困难群体救急难。为了更好地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条例、各项救助的申请流程和救助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低保:定期进行全面核查
 
  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说明: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符合本市分类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核减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二。特困供养:集中或居家可自选
 
  本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供养内容: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能够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安排其到就近的供养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
 
  三、医疗救助:四种救助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
  救助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并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减免住院押金;
  对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本条第四项给予的补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重点说明:本市建立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本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四、教育救助:不同阶段方式不同
 
  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救助方式: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主要包括:在幼儿园就读且属于本市设立的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
  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需要住宿的,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服务。
  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免收学费;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教育救助。
 
  五、住房救助:城乡各有相应措施
 
  本市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救助方式: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救助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就业救助:送技能加岗位
 
  送技能加送岗位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救助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就业救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重点说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临时救助:同一事由不可重复申请
 
  本市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具体事项,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救助方式:
  可以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现。
  重点说明: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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