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作者:   来源: 烟台市老龄办  2017-08-10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近日,烟台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市部分老年人日常生活增添了一道安全屏障。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无”人员,以及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按照本人意愿优先 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 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是提供疾病治疗。统一组织、全额资助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适当解决。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当地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实际发生费用从救助供养资金中单独列支,每人次支付上限不超过 12 个月基本生活标准。五是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六是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七是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 倍执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情形分为自理、半自理、不 能自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1/6、1/3 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当地救助供养标准。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设立的敬老院、福利院等供养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定位,强化为特困人员服务、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职责和义务,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规划,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在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并签约伙伴医疗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 1∶10、1∶6、1∶3 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要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县级统筹;市级财政继续对各县市区的救助供养、机构建设运营给予补助;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工作。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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