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河北省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据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于4月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意见》明确,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增加3元。并且,年限基础养老金和65周岁以上高龄基础养老金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意见》明确了省级基础养老金构成。在中央确定的88元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2018年河北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此外,《意见》明确河北省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即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7个档次。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由政府代缴。并且明确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据悉,河北省从2019年1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八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今年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