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失智、失能和高龄老人的人数与日俱增。一方面,纯老家庭数、独居老人数的不断增加,加剧了老年人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自身养老待遇水平不高、护理服务市场价格偏高,大多数老年人还不具备依靠市场满足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经济能力。

  虽然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老年照护政策,但实施范围仅局限于贫困老人或高龄老人,而对经济收入水平一般但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老年人没有相应的政策。他们只能依靠家庭和个人解决养老问题。而且,贫困老人和高龄老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标准偏低,难以充分满足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为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矛盾,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思路。建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政府主导,社会组织等机构为主力,家庭为重要参与者,实行市场化配置。

  政府在建立健全制度方面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如社会照护救助和社会照护保险等制度层面的建设只能依靠政府。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属于一种服务行业,具体的服务工作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来承担,长期照护服务的直接提供主体应该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仅仅是提供微观层面的管理和服务,宏观管理责任应该由各级政府承担。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等机构为主力的基本方针,并不排斥家庭的责任。家庭人员与社会组织一样,是其自家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同时,应该建立政府责任与市场化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实行市场化配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长期照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效率。市场竞争机制主要是在微观层面,尤其是社会组织和家庭等提供服务上发挥作用。

  第二,坚持从顶层设计的思路。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包括生活照护和医疗照护,养老设施又可以分为养老院和护理院,分别属于卫生部门和市民政部门管辖;社会照护救助、社会照护保险和商业照护保险又分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因此,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必须依靠顶层设计的思路推动。具体来说,应该由国务院直接牵头,而非某一政府部门。

  第三,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建立不同的制度。首先,为贫困老年人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照护救助制度,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个单独的社会照护救助制度,这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的具体表现。而且有些地方为贫困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的照护服务政策,包含在养老服务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之中,属于社会福利部门主管,可谓名不正言不顺。其次,为非贫困老年人建立社会照护保险制度,资金实行财政、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它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强制性参加。最后,鼓励较高收入水平的老年人参加自愿性的商业照护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负担,以便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通过建立这3个制度,分别为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家庭不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第四,根据失能、失智的程度分类区别对待。首先,对失能失智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可通过机构养老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养老院优先满足这些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规避养老院不愿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现象。其次,对程度较轻的老年人,以预防为主,防止他们的失能失智加重,从而减少长期照护服务费用。必须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这也是许多国家长期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

  第五,建立以“居家+社区”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长期照护机制。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不需要照护的老年人,主要采用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对大部分失去或者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主要由民政养老机构照护;对因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老年护理院、专科性或者综合性老年医院提供服务照护。

  第六,建立从业人员责任与待遇相对等的机制。目前的照护服务人员无论从数量还是水平方面,都不能满足当前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我国的居家照护服务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短期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一部分直接通过市场雇用,来源多为劳务市场或亲朋辗转介绍,基本没有经过职业训练,仅能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且多为私人自由雇用,几乎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因此,如何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照护服务队伍,是当前老年照护事业发展壮大面临的主要课题。

  由于照护老年人的工作责任大、风险高,加之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很多人不愿意从事该项工作。所以,老年照护事业面临服务人员来源不足、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只有建立与从业人员高风险、工作辛苦相对应的福利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进而实现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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