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欧盟养老保险一体化经验渐次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欧盟与我国在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目标诉求和养老保险区域差异方面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欧盟为实现养老保险一体化所实施的“开放性协调”政策,在推动养老保险一体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一种较为恰当的政策选择。这一经验做法,对我国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提升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具有借鉴意义。
  基于一体化考量,欧盟实行了“开放性协调”的养老保险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是确立趋同的养老保险政策目标。欧盟养老保险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一体化。但是,在各成员国经济水平和制度标准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欧盟只能制定出一些有利于制度趋同的相似目标与准则,以约束各成员国去遵守合作。欧盟规定,不管各成员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多大差异,必须保证老年人有最低生活所需的资金收入,要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可供选择的、适当的养老方案,而且最好能提供一些组合方案,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退出劳动领域后,得到适当的养老产品。此外,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处理好代际与代内的养老分担问题,在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不能为了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而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
  其次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财务机制。欧盟选择了一种可持续的养老保险财务机制,一方面通过扩大就业,夯实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由于让劳动者处于就业状态、获得工资收入是增强养老保险缴费的动力源泉,因此欧盟国家进行了积极的人力资源市场改革,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劳动者就业。同时,为缓减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欧盟还鼓励和促成老年人实现再就业,以此来增加老年人的收入,并节约养老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则改革养老金体制,规范养老金的筹集与运营。对于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科学管理、合理支付以及实现保值增值是基金的一项重要内容。欧盟通过对各成员国人口老龄化的测算以及财政体制的考察,做出了合理的资金运营建议与规范,引导其逐渐走向基金财务运作的一体化。
  再次是要求各成员国提交本国养老保险发展报告。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在已达成的相似目标下,结合本国实际国情,论证、提交养老保险发展战略报告。报告包括本国养老保险的现行制度安排、为实现欧盟相似目标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对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建议。除养老保险改革规划之外,此报告还包括与其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并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给出详细的论证。同时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对该国实现相似目标的进程进行评估。
最后是对成员国提交的养老保险发展报告开展评估。欧盟各成员国是否严格执行了报告中的政策方案与改革措施,则需要通过制度评估来检验。欧盟采取的评估形式有两种,一是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根据指标给各成员国的养老金战略报告打分并排名;二是由成员国的养老金政策制定者对另一国的养老金战略报告进行评议。通过评估,可以让欧盟委员会及时了解各成员国养老保险动向,对改革偏离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国家给予提醒,也可以对各成员国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号召其他国家借鉴成功经验。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各改革项目打分,把评估结果公之于众,这样无疑会对排名靠后的国家形成一定压力,因而出于国家形象以及人民福利的考虑,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以此推进欧盟养老保险一体化。
 
  总结欧盟养老保险一体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统一。鉴于目前我国养老统筹分散管理的现状,必须对养老保险进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即在中央,设立一个管理养老保险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然后在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设立与之对应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只对纵向的上一级主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减少同级政府对养老保险事务的过多干涉。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应统一,即把从基层单位征缴上来的养老保险费,一层一层地完全上缴到中央负责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从而形成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完全的国家统筹。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财务管理问题,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必须统一财务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上解与下拨,实现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监督管理体制必须健全而统一。这其中,不仅包括养老保险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养老保险的外部监督,不仅包括上级单位的监督,也包括同级单位监督和社会监督,监督体制健全后,才能规范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运行。
  其次,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我国养老保险从县(市)统筹,到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有秩序地逐步从低统筹层次过渡到高统筹层次。和欧盟各成员国相似,我国也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家,富裕省份与贫穷省份的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在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要想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且一步到位,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发放统一的养老金,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步骤选择上,我们应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
  再次,实行“完善省级统筹,促进全国调剂”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欧盟养老保险的最高统筹层次是养老保险在欧盟的一体化,而在我国则是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欧盟并没有因其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采取一步到位的一体化做法,而是充分尊重各成员国的实际国情,允许各国在坚持养老保险相似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差别性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先由中央政府制定一个养老保险的总体发展纲要,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模式的目标、指标等做出宏观规定,要求各省(市)在此基础上,出台符合各省(市)的养老保险政策,鼓励与督促各省(市)逐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省级统筹运行的同时,由中央向各省(市)按照一定的比例收缴养老保险调剂金,形成全国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用于补贴那些有养老金支付缺口、养老金水平明显偏低的省份的资金所需,以提高这些地区的养老金待遇,从而形成一种更为现实可行的“完善省级统筹,促进全国调剂”制度模式,然后在逐步过渡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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