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作者:   来源: 人民法院  2018-09-30

  日本是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危机,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与法律对策,收到较好效果。
 
  立法规范政府行为
 
  日本政府从社会稳定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出发,加强了对老年权益保障建设,并通过立法严格规范政府的行为。
  加强领导机构建设。日本设立了多层次的老年工作领导机构。在日本总理府设有老人对策室,由日本厚生省、农林省、劳动省等部门组成。在总理府设有老人问题恳谈会作为咨询机构。在厚生省下设老人对策课。另在各县设有相应的老人对策课。
  加强战略规划和法制建设。日本制定了多项老年保护的战略规划。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新社会服务计划,强调超高龄社会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应重视社会服务,并规定了内容和目标。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日本已出台十余部关于养老服务的法律。其中,由《国民年金法》《老人保健法》《老人福利法》和《护理保险法》四部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分别从经济、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生活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制度保障。1959年,制定了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国民养老保险法》,至1961年,公共养老金以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覆盖了日本全体国民,实现了全民皆年金的目标。
 
  推行年金保障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定义年金是一家之主在年老死亡、残疾时,由社会保障制度给予长期、定期的现金支付。在日本,年金制度有三重含义,即年老的保障,因事故而丧失劳动后的保障及一家之主死后对其抚养人的保障。
  在日本,所有的国民都要加入某一种年金,这种制度被称之为全民皆年金制度,是为加入者在进入老年后发给年金,以求生活安定为目的的一种制度。公共年金制度是年金制度的核心。公共年金是国家法定的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国民年金三种形式覆盖了20至59岁的日本居民。
  厚生年金制度建立于1942年,它是在企业(厚生年金保险适用的企业)工作的工薪人员等被固定雇佣的人加入的一种保险制度。厚生年金属于国家法定的退休金制度,年金涵盖到船员和私营企业雇员等。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互助组合法》于1956年7月设立。实施范围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国家直属企业雇员和公立大学教职员等。国民养老金(也称其为基础养老金)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包括农民、自营业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国民年金制度是指所有未进入前面两种保险计划的人都要参加的保险制度,是以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为对象的年金制度。
  在养老金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基金必须严格管理,统一调配,防止基金分散流失和挪用滥用。其长期项目的经营计划还要提交国会决定,纳入国家财政投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
 
  推行医疗保健制度
 
  日本老人保健制度包括医疗和保健两大部分。医疗是针对70岁以上者,及65岁以上至70岁卧病不起者实施的医疗费保障;保健是针对40岁以上,即从壮年期开始,实施防病与身体功能恢复训练的制度。
  设立老人病院。凡是医院的慢性病患者占60%以上,或者老人慢性疾病和一般慢性疾病患者达70%以上,且具备较强的看护设备和看护力量的医院,经申请可以作为老人病院经营。患者本人要负担一定的费用,约占老年人医疗费总额的5.2%,除本人负担以外的30%由财政解决,70%由各个医疗保险基金的上缴金来支持。对于已经出院的患慢性疾病和卧床不起的老年病人,医院和看护派遣所派护士到病人家里出诊,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和看护指导。
  医疗费支付。1972年,创设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1973年,把老人福利年金从月额2000日元提高到5000日元,1979年,进一步提高到2万日元,并制定了年金额随物价变动而自动调整的办法。
  1992年,实施老年人家访看护制度,服务对象为所有住在家中的60岁以上的老人。服务内容主要有疾病防护、家务劳动、事务咨询、精神陪护等。服务人员由志愿者和地方自治组织的医务人员组成。他们定时给孤寡老人免费送餐,进行精神陪护等。
 
  推行老龄雇佣制度
 
  老龄雇佣制度是日本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相关立法,日本政府对退职金、年金报酬,训练、升职、再雇佣政策,以及从组织机构到生产技术的内容和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高龄雇佣奖金制度。2013年,日本政府制定《继续雇佣制度》,规定企业有义务保证老年人就业、废除对招聘年龄的限制。政府对雇佣高龄者的企业或公司,发给继续雇佣奖金。每雇佣一名高龄者每年发给(或减税)15万日元的继续雇佣奖金。对临时或短期雇佣者,也给予一定补助。
  此外,还额外向这些企业及公司发放贷款。重点向老龄职工公司倾斜。老龄职工公司指的是在公司工作的大多数人为老年人。政府明令一般企业和公司雇佣的55至64岁的退休人员必须占到在业职工的6%以上。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二战后,日本公司职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至55岁。从上世纪70年代起,政府把法定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1986年,又将老年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对脑力劳动者,可延长至70岁。在日本,退休年龄原则上由企业决定,现在处于过渡期,虽然一些企业退休年龄仍是60岁,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把退休年龄调到65岁。
  为老年人就业提供有效帮助。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帮助。如民间组织老年人力资源中心,专门为64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的非正规工作,政府予以承认。该中心接受公共补贴,还通过向入会的老年人收取会费以及向雇主收取手续费等方式筹措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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