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现服役的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元。
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省会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推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灯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