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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福建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
作者:   来源: 老干部之家  2016-07-06

 
闽委办[2010]86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老干部工怍。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是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政策。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重视企业深化改革中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得到落实。
2010年10月20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 
  为规范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闽政[2004]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09]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服务方式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政策性破产,以及拍卖给私营业主的,其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原企业主管部门撤销或合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接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按上述办法执行后,仍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三)因改制较早、股权变更等原因,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已划转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管理;现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指定部门收回管理。
 
  (四)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属应随所移交的离休干部一并办理接收管理。已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以及破产、拍卖的国有企业中符合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属,其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按财政规定标准由接收管理单位继续按月发放。
 
  (五)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如编制配备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聘用非在编人员的办法解决。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移交、接收办法 
 
  (六)有离休干部的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或破产、拍卖之前,其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联系,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应积极介入,对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移交安置实施指导和监督。
 
  (七)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和破产、拍卖的国有企业,原有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和各项补贴及离休干部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贴的,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同步进行清理偿还,确保无欠费移交。
 
  (八)省属国有企业的权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拍卖后,离休干部可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管理,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一级国有出资人与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九)改制、破产国有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及时将离休干部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相关材料完整移交给接收单位。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离体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原企业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三、管理服务内容 
 
  (十)接收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情况,组织离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十一)接收单位要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保证所接收的每一位离休干部党员编入党组织,明确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确保其经常参加组织活动。离休干部本人要求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的,应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如需要新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应给予支持。
 
  (十二)接收单位要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离休干部加深理解中央、省委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举措,使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十三)接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没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的,要积极组织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活动和学习,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要关心支持离休干部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十四)接收单位要对所接收的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做到与本单位离休干部享受同等待遇。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各项生活补贴和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
 
  四、经费保障机制 
 
  (十五)改制、破产、拍卖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原则上要纳入统筹保障和财政支持范围。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其社保统筹项目外有明确规定的各项补贴、公用经费、医药费和离休干部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等,应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的费用,缴交给同级保障机构。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没有能力足额缴纳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一级国有出资人解决。上一级国有出资人解决不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其他 
 
  (十六)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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