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6万仅获养老院“入住资格”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2022-05-26

  随着养老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在营销手法、合同内容上打“擦边球”,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时发生。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布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老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基础设施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的相关内容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判决机构退还老人全部费用。

  法官表示,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时,应该清晰告知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并提醒其注意,不得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针对养老服务合同规范问题,有律师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可拟定合同范本,并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参照范本与老年人签订书面合同。

  

  七旬老人独自签约

  2020年10月,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向其推销入住养老院服务。为享受优惠价,黄老太与该公司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书》,于当日付清16万余元。随后,黄老太和家人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已缴纳的费用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遂要求该机构退款,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老人在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应当退款。但养老机构拒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银行流水显示,签订合同当天黄老太在多家不同银行取现,甚至取出不少零钱,付款行为显然是临时起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郝银清法官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无法排除系陷入错误认知才签订合同,因此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或过失,结合该机构未产生实际损失,故对老人及家属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养老机构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签订合同须当心格式条款

  该案中,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当提供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莫圣玮律师介绍,在本案中,养老机构提供的退款条款没有遵循公平原则,也没有以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相关条款。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养老服务消费领域纠纷频发。去年6月,广东省消委会发出养老服务消费警示,指出当前养老服务主要存在诱导消费、合同违规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网中,同样不乏养老机构因合同违规而被判担责的案例。

  “老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常处于被动,依赖销售人员的介绍。一些养老机构借此通过捏造事实、隐瞒合同风险、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莫圣玮说。

  对此,他建议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可探索由行政机关提供养老服务合同范本,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参照范本与老年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老年人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化,法律层面也在逐步完善。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郝银清说,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相对不佳,养老机构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应详细介绍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并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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