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老人解忧愁
作者:   来源: 诸城市老龄办  2017-03-21

 
  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乡经济发展的不断融合,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质量,走进城里打工。但在新的环境中会遇到不少他们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也就成为普遍关心的焦点话题。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治国理念,听基层群众的心声,做他们想做之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受援助人丁某,男,汉,1956年8月4日生,住诸城市皇华镇下六谷村,系孤寡老人。家中还有一位95岁的老母亲,单靠他种地很难承担起与母亲的生活开销,所以从2013年开始跟小包工头窦某某从事地面铺设工作。2016年2月22日12时30分,丁某某在施工车间内,被同受雇于窦某某的侯某某倒车时压到腿部造成粉碎性骨折,后入住诸城市中医院治疗,伤害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及其外甥肖某多次找窦某某和侯某某交涉赔偿事宜,但是最后都是以双方相互推辞未果。
  万般无奈下,他委托其外甥肖某到诸城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安排刘术霞律师承办该案,她及时跟丁某某通了电话,由于老人伤情不便于当面会见,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其外甥替做了陈述,在做笔录过程中发现此案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复杂,刘律师深知作为诉讼案件本身来说,确定有利于受害人的适合被告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就需要对基础法律关系做充分解析。在梳理案情后,查知受害人丁某某所在车间地面铺设工程是由诸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发包给山东精典有限公司的,山东精典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小包工头窦某某,鉴于上述情况,立案之前律师先到诸城市工商行政部门调取了诸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山东精典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登记情况,进一步理清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关联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帮助丁某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窦某某、侯某某、诸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山东精典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使各被告能够相互牵制,以便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从律师执业经验来谈,刘律师认为本案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有不小的难度,其一,受害人伤情比较严重,需要做人身损害鉴定才能确定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其二,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多,相互推脱扯皮的情况可能会出现。
  其三,受害人丁某某与各侵权人之间的矛盾很深,无疑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尽管如此,考虑到受害人丁某需要尽快得到这笔赔偿款继续接受治疗和生活,刘律师坚定了对本案调解的信念。同时在开庭前对受害人丁某某也做了大量的思想开导工作,让他明白了办案思路和想法,了解了非诉调解的真正意义与好处。
  2016年6月16日,是开庭的日子,当时四被告、受害人丁某某(拄着双拐)都到了法庭,双方见面后情绪都很激动,争吵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首先得稳的住,先找到主审法官说了说受害人的情况,也表达出了我们想调解的意愿。随后安抚了双方的情绪,案件才真正进入到调解中,提供出准备好的赔偿明晰表让各被告及其代理人看,他们看后对受害人丁某某的护理费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伤残、护理费主张过高等,不想赔偿那么多。受害人听了被告的这些说法更是激动,眼看调解无法进行下去,僵持下去对调解不利,就单独做起了被告的工作,让他们也了解了丁某某的家庭现状,在法与情的多次辩论中,各被告最终认可了他构成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总共双方协议赔偿款70000元,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案件调解圆满结束。
  2016年6月30日,被告窦某某、侯某某、诸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山东精典有限公司向丁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0000元后,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82民初2982号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看到老人丁某从加害人手中接过赔偿款的那一刻,大家的心情是欣慰的,又有谁知道这些赔偿款的背后有着多少泪水与汗水。面对当事人的连声感谢,刘律师一笑说:“我只是做了我该做的,你应当感谢当今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让我们有机会为你们困难者提供帮助,用法律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侵犯你们权益的人敲醒了警钟,我始终相信世间自有正义在,和谐的中国梦将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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