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投资落“套路” ,法官提醒老年人小心“套路贷”
作者:   来源: 北京晚报  2018-07-10

  “他欺骗我不懂抵押的概念,实际办理的是买房手续,把房屋过户给了被告公司的名下。”老周近日发觉陷入骗局,遂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审结。记者从北京市该院了解到,近年来“套路贷”现象凸显,因此引发的诉讼随之明显增多。
  据原告周裕(化名)先生向法庭的陈述,案外人赵毅(化名)宣称海外有投资项目,收益很高而且安全,但因老周没有资金,赵毅便称可联系刘杰(化名)先生借款。随后老周联系上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将老周名下的房屋办理抵押手续。于是,老周和刘先生一起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但刘先生欺骗我不懂抵押的概念,实际办理的是买房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了被告公司的名下。之后刘先生借给我200万元。我担心房屋被出售,就和刘先生约定过户给被告公司的行为不是卖房,而是抵押。”老周称,后来他将借款全部汇给赵毅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被告公司突然带人强行收房。此时,老周才发现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骗局!老周认为卖房是重大误解,而且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只有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但在法庭上,被告公司提出,老周和刘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与老周之间的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也是有原因的,因为老周的房子是继承的,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并且其他继承人实际占有房屋,所以老周要求全款支付且不能看房。另外,老周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人,能明确区分房屋买卖和抵押的概念。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周提交的证据,其主张的重大误解事由成立,且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的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格的70%,因此老周主张的显失公平事由也成立。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这一房屋买卖合同。
  时下“套路贷”现象盛行,受骗对象多为老年人,“套路”也往往是虚构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如理财、养老、保健品等项目;再向受骗对象提供借款时强制签署签订一系列的售房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部分文件还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等受骗对象因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借款时,利用之前签署的法律文件,低价获取房屋。
  法官认为,一旦受骗后,在法律上有可救济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形,如委托售房、以房抵债等,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要求受托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差价,还可以要求放款人重新结算等。
  不过,随着诉讼案件增多,相应裁判文书的公开,“套路贷”的组织方,也会修正相关套路,以进一步规避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受骗对象后期通过法律救济的难度和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如获取房屋后很快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受骗对象无法实际追回房屋;或者在房屋上给善意第三方设定高额抵押登记,受骗对象在追回房屋时需另行代付高额款项,以解除抵押登记等。
  因此,法官建议广大老年人,对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借款”的项目,应持慎重态度,认清高收益后隐藏的高风险。而防止被骗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对于任何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项目不听、不信、不参与。而任何一次轻信和侥幸,均可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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