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机构侵害老人权益最高拟罚10万元
作者:   来源: 辽沈晚报   2018-10-31

  沈阳将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新建居住区将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评定结果等供社会查询,对于侵害老人权益的机构和服务人员,最高罚10万元。
  日前,《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布,其中提到上述内容。
 
  新建居住区每百户配建不低于35平的养老服务设施
 
  《草案》中明确了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其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
  《草案》中提出,新建居住区应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由区、县(市)政府以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解决。
  另外,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同时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侵害老人权益最高罚款10万元
 
  《草案》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目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并依托信息平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民政部门将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和社会组织,将鼓励、引导其借助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预约、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服务项目。
 
  65岁以上老人每年可享一次免费体检
 
  在服务供给方面,政府应向具有沈阳市户籍并居住在沈阳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也被明确。
  根据草案内容,政府将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对于特殊群体,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享受个人缴费补贴;上述群体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政府将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还有部分老人每月可享受不同时长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至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短期托养服务;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健康体检、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生活安全指导、应急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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