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养老我做主,意定监护来保障
作者:   来源: 每日甘肃网  2019-02-22

  案情简介:永登县城关镇居民甲某年近八旬,身体不适住院后,其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特别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决定趁自己现在意识清晰的时候,选择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最信任的二儿子乙和二儿媳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同二儿子和二儿媳商议后,夫妻俩也表示愿意。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在甲康复出院后便陪同其到公证处咨询。
  2018年5月29日,永登县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沟通对话,确认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乙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引导甲乙双方到录音录像办证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甲乙双方,甲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乙作为其意定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乙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明确表示愿意负责母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她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告知双方,公证机构将为该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熟时,甲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以维护甲、乙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确认并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典型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如何保证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命题,2015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本案例是《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办理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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