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养老”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作者:   来源: 鞍山日报  2019-09-06


  “我年事已高,虽有很多财产,但唯一的孩子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自理。等我不在那天,可怎么办啊?”近日,鞍山市公证处接待了这样一位老人。针对老人的实际情况,市公证处为其办理了附条件遗嘱公证。随着鞍山市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公证养老”需求日益突显,市公证处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一整套包含遗嘱、附条件遗嘱、意定监护、生前预嘱等公证在内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体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通过“公证养老”妥善安排好自己生前身后事。据市公证处负责人介绍,今年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照比往年同期翻了近2倍。

  据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像上面所说的那位唯一的孩子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可以办理附条件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财产遗留或遗赠给遗嘱继承人,附条件:

  一是遗嘱继承人可以处分立遗嘱人遗留的财产;

  二是处分立遗嘱人遗留的所得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未成年等无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医疗、权利维护、死亡安葬等事宜;

  三是如遗嘱继承人违反遗嘱所附条件,本遗嘱无效。通过附条件遗嘱的办理,解除子女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是未成年人的老年人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无人照管、财产无人管理的后顾之忧。

  除遗嘱公证外,互立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生前预嘱公证等都是为老年人“量身打造”的公证法律服务。

  居住在一起的同性伙伴,约定双方在自己生病后彼此照顾,并以立遗嘱的方式将死亡后的遗产留给对方的,便是同性居住、结伴养老互立遗嘱公证,此项公证适合于同性共同居住或“抱团养老”的老人办理。

  意定监护公证是指老年人在自己头脑清醒时,委托自己信赖的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安排医疗救治、维权诉讼、处理死亡安葬等事宜的公证。

  生前预嘱公证是指在老人健康或意识清醒时,明确表示将来患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不要特定医疗护理或过度治疗的指示文件公证。此项公证可以明确表达老人对于自己患病后如何医治的真实想法,使老人既能有尊严少痛苦地安然离世,又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有治疗价值的人,对老人、子女及社会都有重大意义。

  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综合性公证养老,是在整个社会养老现实亟需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保障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有利于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良方。希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公证将自己的意愿变为现实,实现千家万户“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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