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旅游”中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当担责
作者: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0-07-10


  日前,我65岁的父亲报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108晚的普通散客团旅游。在旅行的第3天到达某地后,由于所住宿的酒店距离旅游景点较远,旅行社便组织游客清晨5点起床,连续乘坐4个多小时的汽车赶赴旅游景点。我父亲在到达景点下车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医生诊断为因睡眠不足和疲劳过度引发的昏厥。我父亲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800元。当我们找到旅行社解决问题时,旅行社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声称我父亲的晕厥是由于自己的身体原因造成的,与旅行社并无关系。

 

  请问对于我父亲的昏厥,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复:从胡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的父亲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昏厥,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先来界定一下胡先生父亲的旅游属于何种性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即属于老年人。而胡先生的父亲已经65岁,旅游的性质当属于老年旅游,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种权益就要按照老年人给予保护。

  为了充分保障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服务内容、提高旅行社行业的服务质量,原国家旅游局于201631日公布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这家旅行社在为胡先生的父亲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在多个方面是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3.2规定:老年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根据老年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特点,专门为老年旅游者组织与开发的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在内的包价旅游产品。”这家旅行社并没有为年龄已经达到65岁的胡先生父亲提供“老年定制”,而是随意地安排在普通散客团进行旅行。

  其二,《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5.2.3规定:“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这家旅行社并没有对胡先生父亲的个人健康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忽视了其身体状况对旅游活动的承受能力。

  其三,《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4.2.1规定:“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个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这家旅行社为了赶赴景点,在清晨5点便组织游客启程,这显然不符合“节奏舒缓”的要求,并让乘客连续乘坐4个多小时的汽车,超过了规定时间的1倍。

  综上所述,这家旅行社并没有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为胡先生的父亲提供规范服务,没有为老年人旅游活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胡先生的父亲在旅游中患病入院救治,必须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其责任难以推卸,并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老年人旅游亦称“银发旅游”,其市场潜力巨大。时下,一方面是老年人旅游消费理念及市场有待培育;另一方面,旅游服务有待加强规范。有些旅行社在对老年人提供旅游服务上,无论是在服务的专业度方面,还是品质定位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缺陷,诸如减损服务、降低成本、迎合老年人廉价便宜的心理,自然也会放大内在风险,对此需要特别注意。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