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以房养老不料钱房两空
作者:   来源: 观海新闻  2021-08-03


  近日,早报热线82888000接到多位市民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以房养老”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房养老”是利用老人所拥有的房产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方式以提前套现的一种养老政策,意在让老年人老有所依,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骗取老人的信任,最终使老人遭受财产损失,钱房两空。

  事件:自己的房子变成“烫手山芋”

  高女士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以房养老”项目,称以现有房产证抵押,为高女士做理财,12个月为期,每月给付房屋价值的3%,高女士既不需要搬离房子,又能每个月白拿钱,一点风险也没有。高女士想着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环境,便加入了这个项目。在龙某的介绍下,高女士和第三人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时将涉案房屋全权委托给龙某负责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事项,约定若高女士不能依约及时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当高女士询问龙某为何要办理借款手续时,龙某解释这是项目的常规步骤,让高女士不用担心。高女士本来将信将疑,但在办理完手续后,龙某当场将本月的利息支付给了高女士,收到钱的高女士彻底放下了心。没想到龙某只向高女士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便消失无踪了。

  201610月的一天,高女士突然被上门的人要求“腾房”。高女士这才得知龙某背着她凭借《委托书》将房子转卖给了刘某,且已经办理了过户,但卖房款却不知去向。此时,王某也拿着与高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出现,要求高女士偿还之前的借款,绝口不提“以房养老”的事情。无奈之下,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龙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龙某、刘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提醒:保持理性提高防范心理

  生活中,骗子们常常会以如下的模式来实施骗局:首先,一些公司会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在小区里宣传,或者开设保健品公司、养老器械公司,吹嘘以房养老的好处,强调房子抵押贷款之后,老人既可以不用搬离房子,每月还能拿到一定的利息,老人不会承担任何风险。

  其次,养老公司会给老人介绍出借人,让老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子办理抵押。当老人询问为何要办理借款手续时,养老公司便以这是常规手续为由来搪塞老人。随后,养老公司带领老人去公证处办理债权公证,如老人违约,则债权人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人还款。这里,某些以房养老的案例中,养老公司会为老人的债务设定反担保,从而打消老人的顾虑。

  最后,养老公司每月向老人支付固定收益、替老人偿还借款利息。但是,过一段时间后,养老公司或突然“消失”,或资金链断裂,停止为老人还款,或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第三人,将卖房款卷走。此时,借款人要求老人还款,老人成为债务人,面临高额的借款,老人往往无能为力。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此类骗局就是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所谓的“高收益零风险”、“国家政策支持”等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来迷惑老人,最终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

  律师提醒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提高防范心理。在进行投资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要相信所谓的“只赚不赔”、“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那些不符合经济规律的事,万万不能接触。另一方面,要谨记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理财产品要选择有正规牌照的金融机构,多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要道听途说,谨防上当受骗。此外,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时,不要慌张,也不要继续与骗子沟通企图以和解的方式挽回损失,要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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