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探索以房养老与遗赠扶养有效衔接
作者:   来源: 中国社会报  2017-03-09

 
  近年来,逐渐兴起以房养老,老人将名下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由上述机构支付养老费用,晚年衣食无忧。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以房养老进行规范,以房养老采取的“倒按揭制度”手续繁杂,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法律关系清晰平等、操作简便,能够进一步改善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如能与以房养老政策相衔接,形成养老金制以外的救济体系,能让被扶养人生活更有质量、更有尊严,是破解当前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现行继承法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司法解释也仅有两个条文对其作出规定,且适用范围较窄。在实践中该制度未被得到广泛运用,基层也明显缺乏有效实施该法条的配套措施,原立法目的未能实现。
  为此,民进中央递交党派提案,建议从适用范围、协议解除、赎回制度等方面对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给予补充和完善。
  
  修改继承法,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该规定的限定极大地限制了养老模式的发展。为保障被扶养人的利益,应吸纳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从事遗赠扶养业务,引导有资质的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对于民营企业从事遗赠业务的,企业规模应当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实缴注册资本达到相当规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并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当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有相当比例的工作人员从事过社会公益事业,企业股东应当信誉良好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以避免民间资本短期投资套现,影响企业稳定运行,等等。该制度市场化后能够形成竞争,更好地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
  
  从法律层面确立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制度、赎回制度
  
  继承法中没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原因作出详尽规定,司法解释也仅有一条规定,且非常简单不够全面。如要将该制度市场化,必须增加协议解除原因及权利义务的公平规定,可先在司法解释中加以丰富,根据实践成效逐步丰富完善现行继承法。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投资行为,获取盈利是根本目的。在协议的履行中,如被扶养人恢复经济能力或其子女恢复经济能力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允许赎回;受遗赠的财产买卖时,遗赠人子女及亲属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保障各方利益以及维护传统情感。
  
  建立遗赠扶养协议预告登记制度,简化手续
  
  在扶养人与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将遗赠扶养协议纳入预告登记,使本没有对抗效力的扶养人的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因登记对抗第三人,确保将来扶养人履约后能依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受遗赠财产。
  鼓励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全面开展“遗赠扶养协议”登记业务,以降低住建部门的工作量。登记部门在审查协议内容和权利来源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当事人凭法律文书直接在房管部门办理公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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