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介入养老法律服务给老年人带来哪些优势
作者:   来源: 今日头条  2018-08-2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趋势增强,社会上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养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的司法证明机构,能够以其突出的专业优势、极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在养老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介入养老法律服务的优势
 
  (一)公证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
  养老领域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才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虽然国家没有有关老人养老方面强制公证的规定,但作为专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在亲属关系、财产归属、权利义务等关系证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帮助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等成本。公证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比如遗嘱和继承公证可以帮助老年人妥善处理身后财产事宜,委托公证可以代理老年人进行财产处分等行为,监护公证可以解决老年人失去行为能力后的救治、安置以及去世后未成年人子女和精神障碍亲属的监护问题,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二)公证机构具有突出的保管监管优势
  实践中,老年人养老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财产的保管、使用和分配问题。公证机构在遗嘱保管、财产保管、分割中具有突出的优势,不仅具有增强交易双方信任、保障双方交易顺利履行、减少讼争价值,还具有以下价值和优势:一是遗嘱保管不仅能够防止遗嘱遗失,还能最大限度防止遗嘱内容泄露而导致纠纷。实践中有些老年人立遗嘱并将遗嘱内容告知继承人后,反而因为有的继承人获得遗产、有的继承未获得遗产而产生纠纷,而由公证机构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保管至立遗嘱人去世时交给指定的人,能防止继承人因事先知晓遗嘱内容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二是由公证机构保管与养老资金,不仅能够防止老年人投资被骗等风险,而且能够防止子女争抢财产,在老年人去世后,由公证机构按照老年人的遗嘱办理继承公证,进行财产分配,也能有效减少子女之间的相互猜疑,利于家庭和谐。
 
  (三)公证机构具有沟通协调资源
  老年人养老涉及到医院、民政、社区、社保、银行等部门,并非一个机构、一个部门可以完成。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针对老年人的需要协调相关资源,帮助解决各类问题。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具有资源整合优势,能够找到资源最集中的机构,争取与他们建立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通过办理继承公证与房管、银行、证券、民政等部门建立了联系,通过办理遗嘱公证与养老机构建立了联系,能够帮助老年人对接养老机构等。
 
  二、“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的依据及内容
 
  如何设定遗嘱、遗嘱如何保管、将来能否顺利实现等问题往往是老人晚年担心、困扰的问题,帮助老人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老人安心养老。“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就是以公证公信力和法律效力为基础,由公证处整合相关社会力量,以办理遗嘱、继承、监护等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为依托,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持续跟进包括确定监护人、选择养老机构、设立遗嘱、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公益捐献、纠纷调解等养老服务全过程,妥善解决老年人身前身后事,使老年人安心养老。
 
  (一)提供遗嘱、监护等法律关系的订立服务
  按照《公证法》第11条、第12条以及《民法总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公证机构还能够充分发挥其熟悉法律的优势,根据当事人意愿,帮助老年人理清自身家庭和财产法律关系、起草家庭日常法律文书、办理常规性遗嘱公证以及遗嘱信托、遗赠扶养、意定监护、夫妻财产约定等协议公证,降低风险、预防纠纷。
 
  (二)提供与养老相关的公证保管服务
  按照《公证法》第12条公证机构有权办理“提存、保管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的规定,公证机构能够开展公证遗嘱保管服务,接受老年人委托,对与遗嘱、继承、监护公证相关的材料、物品、养老资金等进行保管。
 
  (三)提供与监护、遗愿实现相关的服务
  法律关系的订立只是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老年人愿望的实现。当前,养老的内容和需求越来越丰富,单纯的继承公证已经无法满足,这就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创新服务内容,针对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比如由于遗嘱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一旦生效,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被监护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对自己指定或选任的监护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法进行救济。按照《民法总则》第36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为公证机构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提供了可能。再比如,按照《公证法》第11条有关继承公证的规定,公证机构能够探索建立绿色继承服务机制,将公证服务延伸至继承权公证书出具的前后,为当事人提供代为收集材料、调解、代办税费缴纳、不动产过户登记及其权证的办理等与遗嘱实现相关的所有事项,平稳高效地实现老人的遗愿,促进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可见,公证机构能以其能够行使的公证职权、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切入,从“立(遗嘱、监护等法律关系订立)—管(遗嘱、监护材料、养老资金等保管)—执(遗嘱、监护等约定的执行、实现或监督实现)”方面,全流程介入老年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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