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颁布新修订老年法规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不赡养老人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作者:   来源: 江西省老龄办  2016-09-28

  日前,新修订并颁布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西办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办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法规在家庭养老、社会保障与服务及优待、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落实不到位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具体规定,并在总则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事业与工作经费、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工作职责、乡村两级要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等。从而达到了顶层设计的效果。
  家庭养老方面有10条内容,江西办法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还明确,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老年人所属单位、村(居)委会等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同时,规定对有需求的家庭,政府要有计划组织开展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社会保障方面有7条内容,江西办法明确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要求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社会服务方面有17条内容,江西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或者已建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或者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并规定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营运补贴、购买服务、提供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兴建养老机构。同时,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即使拆除也要及时补建。并在医养融合、从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使用、服务质量评估、签订协议及诱导老年人消费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内容。
  社会优待方面有6条内容,江西办法明确年满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和轻轨及免费进入景区景点。要求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志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此前江西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门槛是70周岁,这次调整降为65周岁将使50多万老年人为此受益。
  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方面分别有3条和6条内容,江西办法明确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对老年人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鼓励高等院校开放网络课程等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针对贯彻落实,江西办法在法律责任中特别设置了5条内容,明确发现家庭暴力未及时报告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擅自停办养老服务的、不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罚,尤其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江西是200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到2015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633.7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8%,5年增加的老龄人口相当于过去10年的数量。为立足省情、参照上位法体例,新修订的江西办法现有9章、64条,在原江西办法未分章仅38条的基础上作了大篇幅修订和完善而形成的,相信随着该法规的不断施行,江西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幸福指数必将极大维护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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