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老年人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江苏法院涉老民事案件专题调研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关爱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类进步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如何从法律方面将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江苏法院近几年作了积极的探索。为了解实践中涉老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服务于江苏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省法院民一庭开展了涉老民事案件专题调研,选取了苏南、苏中、苏北部分基层法院审理的五百余件涉老民事案件作为分析基础、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梳理出江苏法院涉老案件的特点、涉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以期全社会更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老年人赡养有多难
  从调研情况来看,虽然赡养纠纷仅占涉老案件总数的3.14%,呈稳步下降态势,但就所发生的案件来看,老年人赡养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严重影响老人的生存权,且社会影响恶劣。而养老不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障碍。
  赡养人推卸赡养责任
  赡养纠纷绝大多数发生在被赡养人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关系中。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究其原因,不外乎因子女间经济条件有差异,也有以老人在处分财产上有偏心而心生怨恨拒绝赡养。不管哪种原因,都与赡养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有关。拒绝赡养有违人伦,当受法律制裁,更应遭到社会舆论谴责。
  赡养人能力受限
  不管赡养人经济条件好差,赡养义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传统道德要求。但是一味谴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赡养人能力不足也是客观情况。从调研看,农村的养老纠纷比城市多一倍,这自然与农村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据统计,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达26341元,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10805元。虽然农村的生活支出也低于城镇,但一旦农村老人身体有病,纠纷便容易产生。子女们常常在老人要不要医治、费用如何承担上产生分歧。
  精神赡养亟待引起重视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不少子女由于工作节奏快、居住距离远或家庭矛盾深等原因,很少回家探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江苏省法院也出现了老年人主张精神赡养的案件,如87岁老人梁某诉其子龚某赡养纠纷案,双方因发生矛盾,儿子搬离老人住处,但老人仍希望共同生活,经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成,梁某无奈将其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子支付生活费外每周还须探视。经查,梁某的退休工资足以维持自身生活,对儿子陪伴和关爱的需求才是老人诉讼的根本原因。这是发生在江苏省精神赡养纠纷第一例,但在此次调研中,无一例涉及精神赡养,我们分析其中原因多多,但精神赡养判决容易执行难恐怕也是影响当事人作为正式诉请的缘故。
  社会养老、医疗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应当说,国家非常重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进一步在完善。但即使在城镇,老人在养老或就医方面,基本的养老金、医疗补贴并不足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保姆费等开支,以致子女间引发赡养纠纷。在农村,这一情况更严重。当然,目前这种保障水平不高不够,与社会承受能力有关,只能用发展来解决。
  ■类型不同原因各异
  不同类型的案件自有其产生的具体原因,但总体来看,涉老纠纷的产生既有老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因素。应根据类型的不同作具体的分析。
  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老年人由于肌体退化,行动缓慢,对社会风险的防范和躲避能力较弱,但也有一些纠纷是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反规则所致。调研显示,人身损害案件中,老年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为4.9%,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的为13.33%。所以,为避免受伤害,老年人应对自我情况有正确认知,尽量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受托人违背老人意志擅自处分财产
  老年人普遍对房产法律知识比较缺乏且独立处理能力减弱,因此,在涉及相关财产的处理时,往往依赖于亲属,这也给一些居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在涉老财产纠纷中,由于老年人授权不明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导致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老年人签发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由子女代办拆迁安置房手续,而子女擅自将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有的老年人将退休工资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代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绝归还。
  老年人在自主处分财产权时往往比较纠结
  老年人由于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不断增强,一些子女为了占有老人的财产,往往以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要求老人提供财产支持和帮助。一些老人内心虽不乐意,却因担心失去子女照顾而不忍开口拒绝。还有一些多子女的老人在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后,其他子女觉得吃亏而心态失衡,频频在精神和生活上向老人施压,老人左右为难。
  老人的继承权常受侵害
  虽然老年人夫妻一方去世后,继承便开始,老年人应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参与继承,但有的子女在遗产处理时不尊重老人的感受,不给老人应得份额,迅速瓜分家产,以致当老人生活无着要求分得财产时,无法举证遗产范围。更有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案件中,其继承权被儿媳或女婿侵害的情形。
  ■涉老案件特点剖析
  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生活领域
  从调研分析的573件案件的案由来看,涉老民事纠纷类型相对集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98件)、婚姻家庭(88件)、民间借贷(73件)、一般人格权(46件)、所有权确认纠纷(30件),分别占涉老案件总数的34.55%、15.36%、12.74%、8.03%和5.24%。由此可见,涉老纠纷一般发生在生活领域,且与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如老年人因行动缓慢或不便,发生的交通事故比例非常高,占据首位。与通常观点有变化的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传统的赡养纠纷呈下降趋势,这说明近几年来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许多老人不再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陷于生活困难进而诉至法院。但城乡有别,在农村赡养仍主要依靠家庭和子女,故纠纷比例高于城镇。数据同时也反映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居住条件改善,涉房地产类案件也在增多。如涉老年人的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居间合同等案件类型也占有一定比例。
  涉老纠纷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
  与涉老纠纷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相对应,涉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存在一定特殊性,纠纷主要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人之间。调研的573件案件中,亲友、邻里之间的矛盾占了涉老民事案件的41.36%。其中双方当事人是亲属的154件,占案件总数的26.88%。除婚姻家庭纠纷外,88.46%的财产权属纠纷、55.56%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发生在亲属之间。所涉亲属包括了祖孙、父母子女、夫妻、(表)兄弟姐妹、姑侄、翁婿、婆媳关系等,涵盖的亲属关系比较近。
  老年人维权意识普遍提高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权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老年人在权益受侵害时,也普遍增强了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意识。主要表现在涉老纠纷中,老年人为原告的比例远高于为被告的比例。调研统计,涉老民事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的达477件,占83.25%,而作被告的不到五分之一。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老年人讲法明理,很少主动引起纠纷,往往是在权益受侵时不得已找个说理的地方。
  房产纠纷比例增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增加,家庭财产不仅种类丰富、且数量大幅增加,以致与家产确认、分割和继承有关的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因拆迁补偿或商品房买卖引发的房产纠纷占较大比例。据统计,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迁让、分家析产以及房屋拆迁款分割等纠纷占了涉老财产纠纷的76.4%。因所涉财产价值较大,双方矛盾比较尖锐。让人不愿看到的现象是,财富的增加不仅未促进家庭的和谐幸福,反而导致老人与子女关系恶化,手足亲情也出现裂痕。
  “老养老”案件处理棘手
  调研中有一个社会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的双涉老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16.4%,双涉老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前不久媒体报道了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原告张某是88岁的高龄老人,状告四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四个子女也已是六十岁上下的老人,有的经济条件较差,有的长年身体不好,有的家庭负担较重。纠纷起因是老人生病住院治疗和护理需要较大的开支而引起。虽然被告以自身条件差作为抗辩的理由不足成立,但这一现象需引起全社会关注。因为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在调研的赡养案件中,双涉老赡养纠纷比例高达38.89%。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以及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今后这类纠纷会越来越多,处理会更棘手。
  ■老年人诉讼能力弱
  老年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诉讼中往往不知如何主张权利,也不能有效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其诉讼难,难在以下方面:
  举证能力弱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逐渐由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对当事人举证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老年人知识更新慢、掌握法律少,证据意识弱,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缺乏认识,对证据的种类、证明力大小不甚了解,对调取证据的方法也不太清楚,容易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理解和表达能力差
  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行动迟缓、体弱多病,相当一部分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到庭的老年人由于存在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弱和听力障碍等问题,对法官在诉讼中的法律释明和庭审指导短时间内很难消化吸收,不能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有的老年人在表达观点时缺少条理、重点不清,与法官沟通比较困难,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庭审的顺利进行。
  律师代理比例较低
  我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老年人受限于经济能力等多种原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比例相对较低,仅占老年当事人总数的19.34%。另有20.76%的老年人虽然委托了其他公民代为诉讼,但这些公民中有不少是没有诉讼经验的老年人,无法与对方当事人形成有力的诉讼对抗,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关爱老人我们应该做什么
  有关资料反映,我国未富先老的问题相当突出。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老年人的维权问题事关全社会,事关每一个人。通过调研,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商榷:
  健全立法
  与国外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健全的法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较显薄弱,且法律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亟待从立法上予完善。比如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仅限于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未根据老年人智能退化的程度作区别对待,使大量的不影响行为能力判断却认知不全的老年人得不到完全的保护。为此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完善成人监护制度。按照事理辨识的衰退程度,划分不同的监护等级,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同时在监护人的范围上除亲属监护外,可设立专门从事监护的社团,以应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家庭结构小型化、养老不足的现状。
  完善赡养制度
  传统的家庭养老仍是我国最主要、不可替代的养老模式,为此需对家庭养老作出更完善的规定,以应对新型赡养问题的不断出现。比如代位赡养问题,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老养老”现象,能否扩大代位赡养的范围,当赡养人达到60岁且无力承担赡养责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尤其是存在姻亲关系的儿媳(女婿)也应当承担法律上赡养义务。同时建议拓展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允许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赡养的问题上,《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因此,在解决物质赡养的基础上,还应关注精神赡养,并将之上升到立法高度。
  加大司法保护
  针对涉老案件诉讼中的难点和特点,继续探索符合涉老审判规律的审判方式。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二是适度发挥法官的职权主义,三是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四是继续着重调解,真正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五是注重典型案件的司法宣传效果。尤其在精神赡养的问题,司法实践应继续探索如何完善执行措施将其落到实处。
  全社会关爱老年人
  关爱老年人,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为此,一方面可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敬老活动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评比表彰,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另一方面针对遗弃、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大民事、行政、刑事等制裁力度。此外,国家还应加快推进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确保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职能部门还应严格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推进老年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的配置规模,加快建设社区和家庭的无障碍设施,大力发展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和文体设施,以便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精神生活。关爱老年人,全社会都有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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