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低保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可按规定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如何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次如何界定?
答: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根据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残联制定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指导性意见。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间上如何衔接?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已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残疾人,经审定后,两项补贴应从2016年1月起执行。其他新申请的残疾人,经审定后,两项补贴从申请的当月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