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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家空房开“家庭式养老院”,可行吗?
作者:   来源: 上观新闻  2017-04-10

  家庭式小型养老院目前尚属于“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与大型养老机构相比,缺乏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规模较小,抗担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弱,经营起来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市民余先生:
  我想办个家庭式养老院,粗略估计,家里的三间空房约可容纳20位老人。我爱人以前做过照顾老人的工作,很有经验,可以护理老人。而之所以想开办养老院,是想一方面能够为周边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另一方面适当雇佣护工或保姆,提供就业岗位。
  我不知道我的上述想法是否可行,因此想咨询:开设家庭养老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自2013年7月1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两个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行为。
  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同时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民政部门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申请换发。在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预防、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24小时值班;民政部门将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想开设养老院是可以的,不过,需要符合上述两个《办法》的具体要求。目前上海乃至全国老龄化现象严重,仅靠政府投入兴办养老机构,的确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老龄队伍的需求,因此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家庭养老院开始出现。入住家庭养老院的老人大多是附近居民,这样一是可方便了子女随时探望,也让一些有自理能力但因子女不在身边感到精神孤寂的老人有了另外一个家。而且家庭养老院入住的老人相对少,老人得到的照料更细致和周到,费用也相对便宜。
  不过余先生同时也要了解:家庭式小型养老院目前尚属于“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与大型养老机构相比,缺乏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规模较小,抗担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弱,经营起来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而且在小区内开办养老院,还面临变住宅用房为经营性用房,不便于小区管理,其他业主也可能会反对。如果余先生开设养老院的意愿坚定,那么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与预估,以免万一出现问题时,不仅让自己,也让入住的老人陷入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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