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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养老机构常见风险及解决方案
作者:   来源: 网络  2017-05-10
 
  问:患抑郁症的老人能否入住养老机构?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
  答:医学上精神病含义非常广泛,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养老机构可以对老人进行健康评估。
  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和大纲等的规定,轻度抑郁发作,即轻性抑郁症,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明显缺损,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不属于精神病患者,可以入住养老机构,但要加强护理等级。
  重度抑郁发作,如果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特征,比如有幻想,幻听的症状,行为时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属于精神病患者,养老机构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因此不能收住。即使入院后一旦发现住养老人属于精神病患者,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送专门机构治疗。否则,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问:养老机构一老人,已经85岁,经过评估属于健康自理,可是一天老人如往常一样在机构庭院无障碍行道上散步,突然因身体原因(老人骨质疏松)倒在地上造成严重后果(重伤)。养老机构及时发现并且积极主动采取救治措施。那么老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养老机构是否承担?
  答:根据规定,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双方应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形成法律关系,养老机构因此负有保障老人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老人在院期间摔伤,即使老人是健康自理的状态由于自身原因摔倒,养老机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又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如果养老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只可以减免一定责任,而不能完全推卸。当然,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问:养老机构在院健康自理老人正在卫生间洗澡时,突然因为供电部门(院外)线路故障停电导致老人摔倒受伤,此责任谁来承担?
  答:这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同。
  首先,老人与养老机构存在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养老机构作为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性机构,对其服务的老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因老人身体健康条件相对较弱,在提供服务中更加应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是养老机构没有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性断电,导致老人因供电线路故障停电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先由养老机构对老人受伤承担责任,再由养老机构追究供电部门责任。
  其次,养老机构与供电部门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又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线路故障的发生,供电部门具有过错,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养老机构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因对协议法律意识的欠缺,有的养老机构与家属签订长期养老服务合同(无期限合同)。碰到这种情况,会有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整改现有情况(家属不愿意再另外签订有期限的合同)?
  答:养老机构与家属签订长期养老服务合同一般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因为每个时期生活水平不同,收费会有所调整,如果签订长期养老服务合同,可能导致收费方面的纠纷;
  二是不同的时间阶段,老人需要的护理等级不一样,如果签订长期养老服务合同,容易导致服务内容和质量方面的纠纷;
  三是养老服务合同不可能穷尽今后较长期养老服务保障,如果签订长期养老服务合同,缺乏归责约定,会导致承担责任主体不明。
  所以,养老机构在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亲属订立养老服务合的同时,应将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细节落实到位,成为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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