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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若干问题
作者:   来源: 搜狐  2018-03-23

  随着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缴纳社保也成为这些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有的在一地呆上几年,可能选择再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几乎成为常态。但是随之而来的社保缴纳接续,以及养老金待遇就成为热门话题。于是人社部出台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这些外出多地工作,十分关注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能否在多地转移接续。为此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若干问题。
  异地就业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依据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 ,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 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 年限不够 ,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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