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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了,条件、流程有哪些?
作者:   来源: 西藏日报  2018-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5月4日,记者从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已为2名参保人员办理了一次性缴费业务。新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办理程序复杂吗?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多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胡建。
 
  适用范围:申请者需符合三个条件
  胡建介绍,《通知》规定,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并延长缴费满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既包括2011年7月1日之前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也包括2011年7月1日之后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具备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其中个体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间应为2011年7月1日前(2011年当年申报核定时间可延至12月31日),含区外参保记录。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具备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期可为累计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已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长缴费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2011年7月1日后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长缴费时间从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次月计算。
 
  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当年基数、比例确定
  参保人员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一次性缴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一次性缴费当年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除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发布前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执行,并从办理领取养老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一次性缴费金额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
  在参保人员确定一次性缴费地后,可按如下程序来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
  一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请》和《西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缴费审批表》。
  二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一次性缴费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不符合条件和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三是持行政部门退休审批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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