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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作者:   来源: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2016-11-23

 
  1994年,各级民政部门贯彻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民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在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农村社会保障
 
  (一)救灾救济
  1994年自然灾害属重灾年。全年农作物受灾面积5504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1704万公顷,倒塌房屋512万间,成灾人口25395万人,因灾死亡8549人,伤2万余人,各类直接经济损失187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8.9%.为妥善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国家及时拨出灾民生活救济费18亿元,用于灾民的口粮、衣被、住房恢复、疾病治疗及临时安置救济,全国灾区1000余万受灾害直接威胁的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和妥善安置,4500多万灾民得到政府在吃、穿、住、治病等方面的救济,为1亿多灾民安排了口粮。
  1994年,全国贫困人口超过8000万。国家社会救济3710万人次;民政部门全年共扶706.5万贫困户,
  其中有195.4万户脱贫,脱贫率27.6%,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市开展,仅山东、江苏、四川、江西、湖北、黑龙江、河南、湖南等8个省就有2718.1万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保险总人数的78%。全年养老保险金总收入为16.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0亿元。,平均每个投保人年交纳保险金48.3元。1994年已有17.2万人领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出支保险金4790万元。到1994年底,已积累农村养老保险资金27亿元。
  (三)农村保障网点建设
  全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14854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1%。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会19.5万个,资金总额为28.1亿元,比上年增加了3.5亿元。乡敬老院的覆盖率为62.6%。平均每百个乡有福利企业67.1个,比上年增加了1.9个。
 
  二、社会福利事业
 
  截止1994年底,全国城乡已有各种福利院、敬老院4.3万个,共有床位数95.5万张,收养人数73.6万人,床位利用率为77.1%,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社会办的光荣院、敬老院4.1万个,比上年下降了1.2%;床位数78.7万张,比上年增长了2.7%
  全国有福利企业6万个,职工人数218.3万人,其中残疾职工为90.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9%,6.0%和8.0%;福利企业增加值为352.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0.6%。民政部门直属的福利企业经济效益继续滑坡,共有1700个企业亏损,占企业总数的23.1%,亏损面比上年扩大了4个百分点,亏损额37802万元,比上年增加137%。城镇、街道分散安置23.3万残疾人变业,其中有近10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城镇社区服务事业迅速发展,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和固定经费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9.5万个,其中综合性的城镇社区服务中心4034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7%和8.7%;便民利民服务网点20.4万个,比上年增长了20%。
  全国城镇孤老残幼人均救济费为1222元,农村五保户人均救济费为552.5元,分别占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的38.4%和53.9%,扣除物价因素收入实际下降了7%和8%。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为477元,仅比上年增加了53元,扣除物价因素收入实际下降了16.7%。
 
  三、优抚安置
 
  1994年国家共发放各种抚恤费24.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1.4%,抚恤补助优抚对象442万人。烈军属的群众优待金额为15.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8.2%,各级安置部门完成安置本年度退伍义务兵、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任务。
  全国已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265个,各种优抚卫生事业单位124个,国家和社会办光荣院1275个,烈火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718个,分散的烈士纪念建筑物7279处。
  1994年,各种优抚对象人均得到国家抚恤费55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下降了2.8%。全国在乡老复员军人人均定期定量补助费为380.6元,比上年增长了2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9%。
 
  四、社会行政管理与基层政权工作
 
  (一)行政区划
  全国行政区划共设23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27地(州、盟),619个市,其中地级市206个,县级市413个;1735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697个市辖区。全年增设地级市10个,县级市24个,市辖区增加了28个;地区减少了12个,县减少了60个。
  (二)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组织
  截止1994年底,全国共有镇16702个,比上年增加了896个;乡31463个,比上年减少了982个。
  全国共有居委会11.0万个,比上年增加了0.3万个,村委会100.6万个,比上年减少了0.7万个。全国居委会干部4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0.1万人,平均每个居委会有干部4.4人;村委会干部458.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1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有干部4.5人。
  (三)社团管理
  1994年,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各类社团15393个,其中全国性及跨地区社团170个,省级社团1556个;注销省以上社团78个。截止1994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社团17.5万个,其中全国性和跨地区社团1735个,省级社团17792个。
  (四)婚姻管理
  1994年全国申请登记结婚的有965.6万对,准予登记结婚的有929.0万对,比上年增加了16.9万对,结婚率为15.6‰;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有166.4万对,其中离婚的有98.1万对,比上年增加了7.2万对,离婚率为1.64‰,比上年上升了0.1个千分点。
  (五)殡仪服务
  全年火化遗体257.1万具,火化率为33.4%,比上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全年共处理遗体0.6万具。
 
  五、资金的投入
 
  1994年国家用于民政事业费的总支出为87.1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5.1%,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1.50%。
  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1%,低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18.7个百分点,仅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0.4‰。山西、江西两省1994年基建投资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海南、西藏、甘肃和青海的民政系统的基建军投资仍然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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