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不养苏大强”的法律三问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04-02

  苏大强是“作爹”。这是最近看过热播剧《都挺好》的网友们给出的统一结论。苏大强“作”起来时,足以让观众气的摔遥控器,甚至有人提出“养老不养苏大强”的口号。可为什么该剧的收视率及讨论率却还一直高走呢?那是因为这样的老头“似曾相识”。四处安利这部剧的小伙伴必定对养老这一问题产生了更深的思考,下面法官就来聊一聊剧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问:苏大强每月有5000块钱的退休金,却攥在手里不花,还各种从儿女身上“搜刮”。老人的退休金能抵儿女的赡养费吗?
  答:平时给儿女甩脸子,一给钱立马变了一副面孔。苏大强的“不吃不喝只要钱”行为不仅激化了儿女矛盾,还让自己晚年的赡养问题陷入了尴尬境地。有网友说,像苏大强这种极端自私、丝毫不为儿女着想的人,就让他拿着退休金自己过吧。但是,这样的建议在法律上却是过不了关的。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租租金等收入,该收入可以用来冲抵赡养费用,即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免除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是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像苏大强这样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的,在他能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那不足部分,原则上应由其子女分担。
  要知道,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满足,老人需要的更多还是陪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还应主动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法定义务。
 
  问:苏大强跟二儿子明成和儿媳生活在一起,小女儿明玉因家庭历史积怨,不愿与二哥及父亲交往,故不常探望。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合理吗?
  答:追剧的观众们大都对明玉的少年经历表示同情,认为明玉做的已经很有良心了,不能再过高要求明玉经常探望父亲。但是,法理与情理毕竟不同。法官提醒,即使父母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其他子女仍应常来探望。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老人一般会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更多指望这个子女对自己日常照料,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仍应在其他方面更多、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如常看望老人,根据老人的需要买衣服、日常用品、医疗用品等,在老人生病住院需要照料等情况下,也应该履行照料等义务。
  我国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奖励性的规定。继承法中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理,如果在老人生前就将财产进行分配的,获得较多财产的子女亦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问:剧中,明玉与父母断绝亲子关系。但是,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断绝关系后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答:首先,声明无效。在文学及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能听到“我要跟你断绝父子关系”等等类似的表述。但是矛盾归矛盾,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割裂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行为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亲子关系不可能因一纸声明解除。
  而能否继承财产与断绝亲子关系也是不相干的。子女对于过世父母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根据继承法第七条,只有在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将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对于声明“已经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而言,只要没有作出以上行为,都是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的。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