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40号)工作安排,省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市2019、2020年度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
一是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二是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各等级分别抽检32%(四舍五入,下同),其中重点抽检民办养老机构,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合并测算抽检数量。具体见下表(部分数值略有调整)。
全省等级养老机构抽检数量测算表
二、抽检指标
(一)内容设置
抽检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两类。
基本指标: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中的否定项和《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中部分指标设置,总体不超出2019、2020年省、市组织等级评定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时兼顾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衔接。
综合指标: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中评定指标设置。
(二)数量设置
抽检指标总体与2020年度持平。其中,基本指标占30%,综合指标占70%。具体如下:
1级:抽检33项,基本指标10项、综合指标23项。
2级:抽检42项,基本指标12项、综合指标30项。
3级:抽检54项,基本指标16项、综合指标38项。
4级:抽检67项,基本指标20项、综合指标47项。
5级:抽检73项,基本指标22项、综合指标51项。
三、抽检结果
(一)抽检结果认定
所有抽检指标合格率不低于80%,且基本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的等级养老机构,认定符合现有等级标准。
所有抽检指标合格率低于80%,或基本指标合格率低于90%的等级养老机构,认定不符合现有等级标准。
(二)抽检结果运用
1.认定符合现有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保留等级;认定不符合现有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2021年10月30日前暂时保留等级。
2.抽检指标全部达到要求的等级养老机构,分等级选树为示范标杆。
3.抽检指标未能全部达到要求的等级养老机构,自本机构抽检工作结束后即行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省级民政部门随机抽查,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验收合格的,保留等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养老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4.保留等级的养老机构,按相关文件要求申领补贴;取消现有等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等级养老机构是全省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示范标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切实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迅即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收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研究,吃透弄懂抽检工作安排和抽检指标要求,第一时间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等级养老机构,指导其逐条对标自查整改,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推进中把握不准的内容要及时向省厅请示反馈,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三)扎实对标整改。各等级养老机构要严格对照抽检指标要求,逐项查漏补缺,规范运营管理。对于未达到要求的指标,需建章立制的抓紧制定相关文件,缺设施设备的尽快补齐配置,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抓实抓细,针对性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养老机构符合现有等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奖惩。抽检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各市等级养老机构抽检结果和工作组织情况进行专题通报。对工作组织周密、抽检合格率高的市县给予表扬;对工作组织不力、抽检合格率低于80%的市县全省通报。等级养老机构抽检情况,将作为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附件1:1级抽查表.xls
附件2:2级抽查表.xls
附件3:3级抽查表.xlsx
附件4:4级抽查表.xls
附件5:5级抽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