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21-01-20

内卫办医发〔2021〕2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2019年,我区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开展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增加区域护理服务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其他盟市至少遴选辖区内1所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12月。

  

  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医函〔2019〕320号)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参照自治区建议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确定本辖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纳入统一监管,对辖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行为、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试点医疗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选派符合资质和能力条件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旗县域医供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大护士培训力度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依托行业组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师资培训,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辖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护士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突发状况下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五、积极防范执业风险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形式、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提供护理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开;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保障医疗安全。自治区、盟市两级专业质控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六、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建立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实践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服务模式、管理规范、信息支撑、风险防范、行为监管、价格支付等方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及时跟踪评估。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跟踪评估工作进展。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开展评估。

  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附试点医院名单),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至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陈卜琦、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46143、6946631

  电子信箱:yzygj_wjw@nmww.gov.cn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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